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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“小产权房”?“小产权房”有什么不好?

发布时间:2017-08-04 14:26

文章摘要:“小产权房”具体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,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,房产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,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,也称“乡产权房”。

“小产权房”,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,只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约定俗成的称呼。具体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,这类房子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,房产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,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,也称“乡产权房”。因为不受法律保护,小产权房可能面临法律效力、政策、房产转让和监管缺失4种风险。

一、什么是“小产权房”?

“小产权”其实就是“乡产权”、“集体产权”,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。说的再直白一些,“小产权房”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、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“商品房”。2011年11月,《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》政策(2011年国土资发178号)发布,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。总结来说,“小产权房”就是三无产品:

1. 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,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。

2. 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。

3. 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,所谓的房产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房产证。

二、“小产权房”有什么不好?

1. 法律效力

“小产权房”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原则,但也区分不同情况:

1) 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,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;

2) 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,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,可以认定合同有效;

3) 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,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,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,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。

2. 房产转让

“小产权房”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,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。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)的规定,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,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。

3. 政策风险

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,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,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,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。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,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。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,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,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,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,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。

4. 监管缺位

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,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,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。同时,开发单位连资质都没有,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。

购买“小产权房”有极大风险,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,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,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,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、房产证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,所以不建议买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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